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98號原 告 曾逸嫻 被 告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阿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105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105 年2 月間收到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內容告知伊為被告公司監察人,然其從未投資被告公司,亦未擔任被告公司監察人,爰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綜上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監察人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方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