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告
大觀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正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維律師
被告
帆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玲嘉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給付貨款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