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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黃莉莉劉瓊雯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楊啟隆

  • 原告
    曾令權
  • 被告
    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楊啟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6號原   告 曾令權 被   告 永鑫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啟隆 被   告 楊啟隆 阮小平 鄒凱雯 黃辰宇 白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5 年5 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訟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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