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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基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信融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即新臺幣693,473 元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及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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