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信融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即新臺幣693,473 元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40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及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