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3號
- 原告
- 艾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偉
- 被告
- 莨仕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保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61號),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6,642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5 年5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5 年5 月17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