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3號 原 告 艾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被 告 莨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保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6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 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16,642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5 年5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5 年5 月17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