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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1號

交付文件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輝盛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瓊濱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志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2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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