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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2號

上訴人
瑞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昂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璦快得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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