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66號
- 上訴人
- 簡辰澔
- 被上訴人
- 王人右
- 被上訴人
- 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室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被上訴人王人右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萬8,429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為:被上訴人大都會衛星車隊股份有限公司應與被上訴人王人右連帶給付上訴人75萬6,185元。經核上訴人所列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請求損害賠償,二者互有競合關係,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金額最高者即75萬6,185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拾伍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