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2號
- 上訴人
- 何永貴
- 被上訴人
- 陳胡雅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於本訴部分部分敗訴,於反訴部分則為全部敗訴,上訴人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468,340 元【計算式:(9.45+3.57+163.29)×14,000元/每平方公尺=2468340】,反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2,738,044元【計算式:(9.45+3.57+163.29+16.51)×14,200元/每平方公尺=2738044】,其上訴標的價額應為5,206,384元(計算式:2468340+2738044=520638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86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