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
- 原告
- 李美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勵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安玉婷律師
- 被告
- 李明珠
- 被告
- 李明秋
- 被告
- 李誌翔
- 兼上開被告3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貴惠
- 被告
- 李怡庭
- 訴訟代理人
- 鄭文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佩琪律師
- 被告
- 李卓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77 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1 月6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因該院108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原105 年度重上字第177 號案件,經最高法院廢棄後改分之案號)案件訴訟中和解終結,業經本院調閱前開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家事庭法 官 張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