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郭玉雨
- 訴訟代理人
- 謝仲瑜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中一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列謝仲瑜為訴訟代理人,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仍應提出其委任謝仲瑜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