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確認通行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郭玉雨
訴訟代理人
謝仲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邱中一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柒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前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列謝仲瑜為訴訟代理人,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仍應提出其委任謝仲瑜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