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 告 晶赫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穎臻 被 告 天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伍拾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