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 原告
- 芙康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隆
- 訴訟代理人
- 侯俊安律師
- 被告
- 美商惠而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薛健爵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如附表所示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追加如附表所示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追加後裁判費差額新台幣(下同)1 萬6,335 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㈡第112 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19 至121頁),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被告薛健爵應交付原告102 年度至104 年度3 月之國稅局年度申 報書、帳簿(含普通時序帳簿、總分類帳簿)、憑證(含傳票、 原始憑證、薪資清冊、財產目錄銀行往來資金、所有存摺明細表 )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