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上 訴 人 李欣儀 溫鳳娘 被 上訴 人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 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玖萬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518-55地號 土地105年度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17萬8,000元,又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C、E、G面積分別為1、13 、31、1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79萬元【17萬 8,000元×(1+13)平方公尺+17萬8,000元×(31+10)平方 公尺=97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