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 原告
-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哲律師
主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捌仟貳佰叁拾玖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9 萬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7,921 元,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繳納10萬6,160 元,計溢收8,239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與同段518-55地號 土地105 年度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17萬8,000 元,又臺北市 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 、C 、E 、G 面積分別為 1 、13、31、1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79 萬元【 17萬8,000 元×(1 +13)平方公尺+17萬8,000 元×(31+10 )平方公尺=979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