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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告
志生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

主文

原告所繳第一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溢繳之新臺幣捌仟貳佰叁拾玖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9 萬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7,921 元,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8日繳納10萬6,160 元,計溢收8,239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計算式:
依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與同段518-55地號
土地105 年度公告現值皆為每平方公尺17萬8,000 元,又臺北市
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 、C 、E 、G 面積分別為
1 、13、31、10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79 萬元【
17萬8,000 元×(1 +13)平方公尺+17萬8,000 元×(31+10
)平方公尺=979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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