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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進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周坤元

      周李月惠即周坤財之承受訴訟人

      周培鈞即周坤財之承受訴訟人

      周聖軒即周坤財之承受訴訟人

      周欽賢

      周嶔錫

      周詠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5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6年9月11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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