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 原告
- 勝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修
- 被告
- 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