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上 訴 人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 訴 人 吳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