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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上訴人
睿鴻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上訴人
吳淑華
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3 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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