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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馬傲霜
  •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宇、祝文定

  • 原告
    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原   告 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宇 被   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楊書瑄律師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政宇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環球網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6年8月9日更名為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且法 定代理人由高可霓變更為陳政宇等情,有卷附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環球網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106年8月9日股東 臨時會議事錄、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等影本可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政宇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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