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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履行合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絲鈺雲

上訴人
上海聯廣飛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余湘間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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