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上海聯廣飛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王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聯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鄭儼驥、余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上海聯廣飛盛文化傳媒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被 上訴人 聯廣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儼驥 被 上訴人 余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