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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黃筠雅
  • 法定代理人
    洪進國

  • 原告
    德霖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啟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6號原   告 德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國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峯律師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王啟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劉煌基律師 朱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涉有背信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裁定在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335號背信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刑事訴訟案件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判決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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