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 告 楊敏雪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複 代理人 石振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世育通運有限公司、姚秉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33,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672 元,而原告因本院刑事庭移送本件訴訟得免納裁判費之金額為178,320 元(計算式:18,921,637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金額)-30,450元(請求機車毀損部分)=18,891,187元,核算18,891,1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178,320 元),是原告應補繳352 元(178,672 元-178,320 元=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