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孫曉青
- 當事人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上 訴 人 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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