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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告
新亞視訊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徐光亞
原告
吳亞蕾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
被告
趙文正即周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趙文山即周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趙庭蓁即周麗華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1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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