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9號原 告 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容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哲律師 被 告 陳黃金寶 陳吉 訴訟代理人 劉嗣汾 被 告 陳惠英 陳獻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伍佰貳拾元,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仟元外,尚應繳納玖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39.42㎡+ 同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88.07㎡)×105 年1 月公告現值52300 元/ ㎡× 原告應有部分3/14=10394513元(元以下4 捨5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