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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原告
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容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代理人
謝宗哲律師
被告
陳黃金寶
被告
陳吉
訴訟代理人
劉嗣汾
被告
陳惠英

      陳獻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伍佰貳拾元,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仟元外,尚應繳納玖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39.42㎡+ 同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88.07㎡)×105 年1 月公告現值52300 元/ ㎡×
原告應有部分3/14=10394513元(元以下4 捨5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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