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 原告
- 宏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淑容
- 訴訟代理人
- 林慶苗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宗哲律師
- 被告
- 陳黃金寶
- 被告
- 陳吉
- 訴訟代理人
- 劉嗣汾
- 被告
- 陳惠英
陳獻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伍佰貳拾元,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伍仟元外,尚應繳納玖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39.42㎡+ 同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388.07㎡)×105 年1 月公告現值52300 元/ ㎡× 原告應有部分3/14=10394513元(元以下4 捨5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