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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蔡子琪
  • 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 原告
    貢培鈞
  • 被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SINO PORTFOLIO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0號原   告 貢培鈞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SINO PORTFOLIO國際有限公司(British Virgin Islands SINO PORTFOLIO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 條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對於同一事件重複起訴者,其後訴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 年10月3 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暨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主張訴外人馬國維業於104 年11月26日經公證約定將其所有南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豐公司)股份4,313,000 股(下稱系爭股份)出賣予原告,原告並通知南豐公司系爭股份讓與事宜,詎被告以馬國維為債務人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竟將系爭股份列為馬國維之財產,經本院於104 年12月8 日以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851 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予以扣押,因南豐公司收受系爭執行命令時,系爭股份已為原告所有,自非應受執行之財產,原告對系爭股份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851 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見本院卷第7 至9 頁)。惟本件原告前於105 年5 月19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起訴狀」,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之規定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助字第 85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該案現為本院105 年度補字第573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繫屬中,經於105 年10月11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573 號裁定命補正訴訟費用。經核原告先後起訴之當事人同一,所主張之實體事實、理由相同,且訴訟標的、訴之聲明亦同,要屬同一事件,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核閱無誤。且該105 年度補字第573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仍繫屬本院,原告復提起本件訴訟,已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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