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複 代 理人 謝秉儒律師 被 告 蔡騏旭 周森 周世峰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佩勳 被 告 蔡松茂 黃士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