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康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源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姵瑾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意文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香港商安費諾(東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維德(Richard A. Norwitt)
- 訴訟代理人
-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反訴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其中除
附表編號1、2、4所示利息及編號3所示金額,分別係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外,其餘附表編號1、2、4所示本金部分,依同
法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99,7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1,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 請求金額 │反訴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 │號│ │ │ │即105.11.7│(新臺幣,小│ │ │ │ │ │臺灣銀行現│數點以下4捨 │ │ │ │ │ │金賣出匯率│5入) │ ├─┼────┼──────┼───────┼─────┼──────┤ │1 │第1項 │民法第367條 │美金208,979.4 │31.707 │6,626,110元 │ │ │ │ │元及其利息 │ │(利息部分不│ │ │ │ │ │ │併算其價額)│ ├─┼────┼──────┼───────┼─────┼──────┤ │2 │第2項 │民法第367條 │美金25,301.65 │31.707 │802,239元 │ │ │ │ │元及其利息 │ │(利息部分不│ │ │ │ │ │ │併算其價額)│ ├─┼────┼──────┼───────┼─────┼──────┤ │3 │第3項 │民法第240條 │自起訴狀繕本送│4.709 │與第2項訴之 │ │ │ │ │達之翌日起至受│ │聲明屬一訴附│ │ │ │ │領日止,按月給│ │帶請求損害賠│ │ │ │ │付人民幣101元 │ │償,不併算其│ │ │ │ │ │ │價額 │ ├─┼────┼──────┼───────┼─────┼──────┤ │4 │第4項 │民法第529條 │人民幣142,585.│4.709 │671,436元 │ │ │ │、第546條第 │59元及其利息 │ │(利息部分不│ │ │ │1項 │ │ │併算其價額)│ ├─┴────┴──────┼───────┴─────┴──────┤ │總計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8,099,78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