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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告
蔡頤達
原告
蔡繼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告
潤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婉
被告
王金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7 月17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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