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
- 反訴原告
- 時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祖英
- 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閻道至律師
- 反訴被告
- 株式會社能率機械製造所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篠原憲二
- 訴訟代理人
- 張毓桓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金洙律師
- 反訴被告
- 承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台設備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