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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

返還機台設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

反訴原告
時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劉祖英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複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反訴被告
株式會社能率機械製造所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篠原憲二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律師
複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反訴被告
承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台設備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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