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乃成 代 理 人 余忞學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萍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6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630,000元 │0000000000│104年9月30日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公司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