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台元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 理 人 曹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網際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網際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