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原字影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書成 代 理 人 傅亞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方蘭芬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85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商之器科技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原字影像整合行銷有限│22,138元 │ER4513538 │104年8月5日 │ │ │限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