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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請人
東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城涵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港分公司支票,聲

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港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09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行政院主計總處 │132,950元 │FA1693802 │104年11月26日 ││ │公司臺北港分公司│司臺北港分公司 │ │ │ │ ││ │江仁湧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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