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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請人
濟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盈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號│ │ │ │(新台幣)│ │ (或到期日) │ │ │ │ │ │ │ │ │├─┼──────┼───────┼───────┼─────┼─────┼───────┤ │1 │濟得實業有限│第一銀行股份有│空白 │70,000元 │HA1106314 │104年12月31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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