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濟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盈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22號│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號│ │ │ │(新台幣)│ │ (或到期日) │ │ │ │ │ │ │ │ │├─┼──────┼───────┼───────┼─────┼─────┼───────┤ │1 │濟得實業有限│第一銀行股份有│空白 │70,000元 │HA1106314 │104年12月31日 │ │ │公司 │限公司內湖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