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29號聲 請 人 永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良 代 理 人 簡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 │ │ │ │ │(新臺幣)│(或到期日) │ │ │ │ │ │ │ │ │ ├──┼────┼────┼────┼─────┼─────┼───────┤ │ 1 │永淩貿易│第一商業│未記載 │HA0248563 │740,000元 │105年1月20日 │ │ │有限公司│銀行股份│ │ │ │ │ │ │劉冠良 │有限公司│ │ │ │ │ │ │ │東湖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