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蘇珈漪
- 當事人冠衛有限公司、陳政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3號聲 請 人 冠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意靜 代 理 人 陳政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簡吟倫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3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旺佳實業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冠衛有限公司 │13,000元 │DB2345030 │104年7月15日 │ │ │蔡銘漢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 │司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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