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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58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58號

聲請人
和越花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來
訴訟代理人
陳雪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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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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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彼岸生命禮儀有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和越花藝股份有限公司│8,200元       │AI7765019 │105年1月25日  │
│  │公司  台逸嫻    │限公司竹圍分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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