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65號聲 請 人 林承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忠改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65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連順發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林承佑 │38,335元 │1009487 │104年9月10日 │ │ │連東發 │用合作社八里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