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花萬益
- 代理人
-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北投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北投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