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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陳燁真

  • 當事人
    洪慧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93號聲 請 人 洪慧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宜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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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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