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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2號

聲請人
洪士杰
聲請人
洪士閔
聲請人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胡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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