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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黃欣怡

  • 原告
    黃英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黃英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 │股 數│ ├─────────────────┼────┤ │083NX0013705-2 │199 │ ├─────────────────┼────┤ │085NX0019835-7 │427 │ ├─────────────────┼────┤ │合 計 │6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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