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黃英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 │股 數│ ├─────────────────┼────┤ │083NX0013705-2 │199 │ ├─────────────────┼────┤ │085NX0019835-7 │427 │ ├─────────────────┼────┤ │合 計 │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