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黃英宗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證券字號(股票號碼) │股 數│ ├─────────────────┼────┤ │083NX0013705-2 │199 │ ├─────────────────┼────┤ │085NX0019835-7 │427 │ ├─────────────────┼────┤ │合 計 │6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