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9號
- 聲請人
- 華昌製藥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9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華昌製藥生化科技股份│219,683元 │HSA1336888│104年8月10日 ││ │力中心 許勝雄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有限公司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