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7號
- 聲請人
- 高昇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蔡嬌鑾
- 代理人
- 高培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7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自由營造工程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高昇工程行 │59,404元 │YT0323087 │104年12月20日 ││ │公司 洪虹 │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 │ │ │ ││ │ │司 │ │ │ │ │├─┼────────┼─────────┼──────────┼───────┼─────┼───────┤│2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高昇工程行 │646,015元 │JD6643043 │104年12月31日 ││ │有限公司 張佑慈│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