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7號聲 請 人 高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嬌鑾 代 理 人 高培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郭如君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7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自由營造工程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高昇工程行 │59,404元 │YT0323087 │104年12月20日 │ │ │公司 洪虹 │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 │ │ │ │ │ │ │司 │ │ │ │ │ ├─┼────────┼─────────┼──────────┼───────┼─────┼───────┤ │2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高昇工程行 │646,015元 │JD6643043 │104年12月31日 │ │ │有限公司 張佑慈│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