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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請人
高昇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蔡嬌鑾
代理人
高培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17號│├─┬────────┬─────────┬──────────┬───────┬─────┬───────┤│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自由營造工程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高昇工程行 │59,404元 │YT0323087 │104年12月20日 ││ │公司 洪虹 │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 │ │ │ ││ │ │司 │ │ │ │ │├─┼────────┼─────────┼──────────┼───────┼─────┼───────┤│2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高昇工程行 │646,015元 │JD6643043 │104年12月31日 ││ │有限公司 張佑慈│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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