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67號聲 請 人 陳心閔 代 理 人 陳敬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益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