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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1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請人
高秋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益生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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