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5號
- 聲請人
- 高秋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益生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0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