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4號聲 請 人 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代 理 人 林怡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 │ │ │ │ │ │ │ 支票附表:105 年度除字第54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 │1 │偉盟系統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0,035元 │ AE1312081│104 年7 月21日│ │ │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