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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4號

聲請人
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其宏
代理人
林怡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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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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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偉盟系統股份有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0,035元   │ AE1312081│104 年7 月21日│
│  │公司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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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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